交房拿钥匙的当时必须交物业费吗?

如题所述

要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和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物业费,主要依据如下:
1、《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注意,规定中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应符合《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
为了贯彻《物业管理条例》,建住房[2004]155号文件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以及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依法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法定义务,也是此后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和模板。
2、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注意,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注意,其中规定收费对象与计费起始时间,涉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的规定
4、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明确收费对象及其计费起始时间,涉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的规定;也涉及《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的规定。
5、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约定的上述内容,应当提供已规定备案、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等文件作为依据;依据《物权法》或者《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需要承担交纳服务费用的义务;而实现业主共同管理,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相关问题请详见本号“如何理解前期物业服务的责任与期限”、“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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