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立案标准及司法解释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失火罪 立案 标准: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 放火罪 】【 决水罪 】【 爆炸罪 】【 投放危险物质罪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 【失火罪】【 过失决水罪 】【 过失爆炸罪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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