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管理

如题所述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其主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个形式的所有制是经过一系列社会变革逐步形成的。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在石家庄市西柏坡制定并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明确提出“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大纲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统一平均分配。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有关规定,以及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接管和没收的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反动政府、战犯、汉奸和反革命分子的土地为国家所有。此后又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将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和私有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转为国家所有。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此外,国家还通过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将一部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

我国的集体土地是通过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等运动逐步完成的。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后,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经过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起农民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完成后,为防止重新产生两极分化,中国共产党又适时地引导农民走上了农业合作化的道路。农业合作化的胜利完成,标志着农村土地已从个体农民所有转变为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征用和划拨土地的工作日益提到日程。石家庄市从1949~1979年30年内,土地的征、拨工作基本上是由民政部门负责。1979~1984年是由市建委负责。1984~1986年,由城建和农业部门按城市、乡村切块分管。土地由部门分口管理的办法延续了几十年,对石家庄市的各项建设事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分部门的土地管理模式也有一定的弊端,而且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随着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这种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专门成立了直属国务院的国家土地管理局,是统管全国土地管理的部门,而其他部门管理土地的机构一律撤销。随之,石家庄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一样,都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负责辖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土地管理局成立于1987年3月,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分散管理难以取得的成绩。

2009年,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09〕46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石政发〔2009〕40号)文件精神,设立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目前,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已经成立了齐备的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承担了以下职能:

(1)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2)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各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3)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5)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市耕地保护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6)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7)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的监督管理。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8)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规定权限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10)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协助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11)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参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参与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12)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市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4)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及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工作。

(15)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16)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县(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1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按照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设以下土地管理处室:

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负责执法案卷评查、政策咨询以及错案、执法过错追究。

规划处。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及区域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拟订土地供应政策;审核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拟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工作。

耕地保护处。拟订全市基本农田保护、耕地特殊保护、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地开发和农用地转用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土地开发、复垦工作;组织耕地开发的立项、检查、验收;实施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审核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及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意见,并组织实施。

地籍管理处。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收回等工作;负责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方案的制定、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市本级的土地资产进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土地置换工作;管理土地有形市场,对土地市场进行调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发布建设用地供应信息及地价信息;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修订和评测;规范管理土地评估市场;负责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执法监察处(信访办公室)。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矿产、测绘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国土资源、测绘执法监督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计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登记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区域系统内国土资源管理违法行为,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监督检查。

测绘管理处。拟订市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测绘项目、应急保障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测绘资质管理工作,负责测绘市场、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石家庄测绘;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与利用;监督测绘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全市测量标志;组织实施地图管理和测绘科技创新工作。

通过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各部门的不断努力,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以下主要工作成绩:

一是通过土地的计划管理,基本上刹住了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抑制了耕地锐减的势头;二是认真清理了非农业占地,并对查出的非法占地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三是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过调查查清了石家庄市的各类土地面积、分布及权属状况,摸清了土地的底数;四是进行了城镇国有土地的申报工作,澄清了使用单位的土地状况;五是完成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协调了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关系,对各部门的用地在时间上、空间上以及用地规模上作了较好的配置;六是为进一步规范和培育健康发展的土地市场,强化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建立健全石家庄市的地价管理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基准地价更新的规定,结合石家庄市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情况,对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经政府批准;七是大力开发利用荒地、荒滩、荒坡,增加了耕地、林地、园地面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石家庄市人多耕地少的矛盾;八是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使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都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各乡、村制定了乡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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