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丧失继承权

如题所述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有销毁遗嘱的严重行为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后其不会丧失继承权。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剥夺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取消继承人原有的继承权。继承权丧失制度既影响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本身的利益,还关系其继承人的切身利益。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基于继承权丧失的重要性,近代各国民法都对继承权的丧失作出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但学界,实务界普遍认为该条规定得不够完整,继承权丧失的范围规定得过窄。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增加故意伤害被继承人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作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还有观点认为,故意伤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可以概括在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事由中,不必另行规定,而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遗嘱情节严重的,应当规定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以回应现实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严重情形,作为继承权丧失的事由之一,并对继承权丧失后能否恢复的情形,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作出规定,对继承权丧失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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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23
没那么具体,你说的那种情况民法典没说那么具体,但是你说的的情况是可以的。什么意思,就是继承人把所立遗嘱烧毁,被继承人原谅了他,他有没有继承权被继承人说了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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