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姐”控制女孩,从事性服务:如何打击犯罪?才能保护幼女呢?

如题所述

上初一的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与家人不辞而别找到“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人生磨难。“梅姐”在小县城的响当当的人物,开了一家“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这些人一进店开口便问,有没有好的小妞,这已成为他们心照不宣的口头语。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梅姐”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才能保护幼女呢?幼女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树人生的关键时期,对于幼女的性侵犯,极大影响女孩的身心健康,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关系,即便幼女非常乐意,仍然会涉嫌犯罪,且构成强奸罪。

在社会伦理道德允许的限度下开放一部分的性产业,如影视类、性玩具类,减轻社会中一些人群的性冲动;加强普及对社会民众的性教育,并且让年幼的女性更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这样或许可以一定减轻这种性犯罪的概率,毕竟多数性犯罪是源于性冲动和利用对方的性无知而发生的。谈性色变和对性的缄口不言,其实就像是害怕决堤的河水溢出河面而将其堵住一般,河水迟早是会溢出的,为何不早些将其疏导通畅呢?

相关研究显示,对于未成年人的猥亵等性侵害,高比例的是“熟人犯罪”。社会必须留有足够的预警机制,不能够“傻天真”,否则,会让年幼受害者陷于无助之中。家庭是温暖的港湾,不是掩盖罪恶的温床。中国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机制还是相当滞后,社会对这个问题比较“迟钝”。“熟人”当众抠摸一个10岁女孩胸部,在女孩没做激烈反抗的情况之下,恐怕很多人会见怪不怪。受害者不反抗,围观者不谴责,这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

要做到对幼女、幼童的性保护没有死角,需要在学校教育、性教育、司法政策、民政收养等方方面面发力。建立了较完善的儿童性保护教育机制,反复向孩子强调:小内裤和背心覆盖的地方,陌生人不能够触碰。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2-16

案例】2019年5月份,上初一的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与家人不辞而别找到“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人生磨难。“梅姐”在小县城的响当当的人物,开了一家“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这些人一进店开口便问,有没有好的小妞,这已成为他们心照不宣的口头语。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当家长碾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呆若木鸡。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案件具体情节可能有出入,但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性。本案中小芸年仅十二岁是事实,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两个焦点影响案件的定性:一是是否明知小芸不满14周岁;二是是否需黄某及“梅姐”关于小芸年龄的口供。以下笔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谈谈本案。

黄某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如果黄某明知小芸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从重处罚,应在八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黄某对小芸的年龄不知情,且表面看来小芸长相老成,不应该不满十四周岁,则黄某涉嫌强奸罪,没有从重处罚情节,量刑就要轻得多。因此,小芸的年龄就成了本案的焦点问题,其直接影响对黄某的量刑。

众所周知,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对于幼女而言,不存在对自己性的决定能力,因此,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从事卖淫的幼女除外),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黄某辩称,不知道小芸是幼女,这就涉及到对黄某是否适用强奸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和幼女,黄某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还是强奸幼女的故意,关键看黄某对强奸对象年龄的明知或应知,从而是否对其适用从重处罚的情节。

本案中,从小芸的长相来看,的确不象幼女,可能现在女孩成熟早或小芸在农村过早操持家务的原因所致,其实际年龄与长相不相符,如此一来,好象对黄某只能按强奸罪认定,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其实笔者在案件中有意作了铺垫,“黄某等这帮人在小县城都是有头有脸有钱人,及“梅姐”对他们的依附性,还有他们这间心照不宣的小妞问题,还有“梅姐”对不芸的年龄十分清楚。”从客观角度来看,黄某对小芸不满十四周岁的事实明知或心照不宣的应知。

因此,充分发挥构成要件的主观规制机能,从客观角度来推定黄某的主观内容,完全可以认定为黄某涉嫌强奸罪,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从重处罚。

“梅姐”涉嫌强迫卖淫罪和引诱、容留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梅姐”对小芸实施控制,强迫小芸为他人提供性服务从中获利的行为,涉嫌强迫卖淫罪。由于小芸未成年,因此,对“梅姐”按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 梅姐”还涉嫌引诱、容留卖淫罪,由于小芸不满十四周岁,对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对“梅姐”应按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容留卖淫罪,两罪并罚,并都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结语:为了更好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刑法之所以取消该罪名,是由于曾经以此罪名规避刑法,侵犯幼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认定小芸就是卖淫的,那黄某只能定嫖宿幼女罪,本罪处罚非常轻,取消该罪名后,彻底切断了这些人规避刑法处罚的路径,更好保护幼女的合法权益。幼女正处于长身体,学知识,树人生的关键时期,对于幼女的性侵犯,极大影响女孩的身心健康,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中,对黄某及“梅姐”的行为,应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第2个回答  2021-02-05

2019年5月份,初中一年级女孩小芸(12周岁)网上聊天时,结识了某县城的“梅姐”,“梅姐”大方地邀小芸来县城玩几天,小芸不辞而别,来到了县城找“梅姐”,短短七天,小芸历经了人生的炼狱。

“梅姐”在当地小县城可谓响当当的人物,小小一个县城开了一家诺大的“KTV”,有头有脸有钱人经常光顾,因此“梅姐”与这些人混得特别熟,这些人一进店,一开口便会问,有没有好的小妞,已成为他们心照不暄寻找服务对象的口头语。

小芸来到县城的这七天,被“梅姐”以恐吓、要挟手段控制,迫使小芸与这帮常客中的黄某先后发生四次性关系。

当家长辗转找到小芸时,孩子已经双目无神,稍显呆滞,再也不见往昔的单纯和活泼。

(本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二、利欲熏心骗女孩,涉嫌犯罪后悔晚

上述案件中至少涉嫌三个罪名,分别是:

1.强奸罪。

2.强迫卖淫罪。

3.组织卖淫罪。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进行分析。

1、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就上述案例而言,不管黄某是否清楚地知道小芸是幼女,他都涉嫌强奸罪。

因为从案例中可知,小芸并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而是在“梅姐”黄某等人的逼迫下,无奈的选择,试想一个12岁的小姑娘,在多个大人的威逼利诱之下,反抗能力又有多大?

而如果黄某明知小芸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仅涉嫌强奸罪,还要从重处罚。

当然,是否明知这个问题,属于主观性问题,想证明是比较困难的,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大多数会坚持说自己不知道是幼女。

但是,真想要证明这个问题,也并不是特别困难,因为法律中是可以推定是否明知的。

也就是从客观结果上,去推测主观上是否明知。本案中就可以如此来推定,如果小芸虽然只有12岁,看起来却像20岁一样成熟,正常人肯定看不出来她是个未满14周岁的幼女,此时就可以推定黄某并不明知。

相反,如果小芸不管怎么看都像一个十一、二岁的孩子,那么,不管黄某怎么狡辩,都可以直接推定他明知小云是个幼女。

2、组织、强迫卖淫罪

《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述案例中,“梅姐”将小芸骗进城里,对其实施人身控制,并进而威逼、恐吓、利诱小芸,逼迫她提供性服务。

“梅姐”这种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行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罪。另外,根据案情,“梅姐”经营的“KTV”那么大,绝对不止小芸一个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所以,不出意外,“梅姐”还应该存在组织卖淫的行为。

当然,因为小芸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对“梅姐”从重处罚。

三、保护少女力度大,遵纪守法就不怕

针对上述案件中的黄某的行为,有人或许会有一个很大的疑问——

这种行为不是应该定嫖宿幼女罪吗?为啥突然就变成强奸罪了呢?

其实,这是对最新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的。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嫖宿幼女罪已经被删除掉了,2015年第9次修正刑法时,立法机关出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目的,专门删除了嫖宿幼女罪。

因为这个罪名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

出现在此类案件中的幼女,绝大部分都是被迫参与进来的,当然也许有极少极少的一部分是自愿主动参与进来的。

总之大部分都是被迫无奈之下成为受害者的。

如果再把他们定性为嫖宿幼女罪的受害人,就等于让这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甚至终生都没法正常生活,既然是“嫖宿幼女”,那么,顾名思义幼女的身份就是卖淫女。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孩子今后的正常生活。

2、不利于打击对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和“强奸罪”相比较,“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就特别的低,这就不利于打击侵害未成年幼女的犯罪行为。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有个原则叫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给嫌疑人定什么罪名,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行。

如果存在“嫖宿幼女罪”的话,上述情况肯定要定“嫖宿幼女罪”,而不能定强奸罪,因为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

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行为。

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幼女的身心健康。

第3个回答  2021-02-05
首先要进行法律上的严格制裁,第二也要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这样才能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第4个回答  2021-02-05
我觉得需要强化立法,同时也要进一步加大监管。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