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使用证明是哪个部门办

如题所述

场地使用证明的办理部门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2、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需乡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核验通过并报县政府审批发证;
3、土地使用证归国土资源管理局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
4、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关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5、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应到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场地使用证明的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场地使用证明的申请;
2、提供材料:根据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明、场地产权证明等;
3、现场勘查:有关部门可能会对申请使用的场地进行现场勘查,以确保场地的实际情况符合申请条件;
4、审批决定:审批部门根据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领取证明:若申请获批,申请人可按照通知领取场地使用证明。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部门包括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需经过审核、核验和审批等程序,并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人应前往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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