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监察的对象是谁,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可以说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所有主体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具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所针对的单位。根据《劳动保障检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主要包括: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这里的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用人单位。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对在这些机构实施监管,主要是检查其职业中介行为、职业技能鉴定行为、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即劳动者就业前的权益保障。这些机构与劳动者的权益联系密切,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尤其决定着劳动标准的实施。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首先,对于依照劳动法执行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要检查其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等劳动用工情况。其次,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检查。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分别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除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各险种的覆盖范围基本上包括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也随之扩大到上述单位。 

(4)非法用工主体。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对其进行查处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没有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和或个人存在劳动用工行为时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用工的单位和个人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