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向劳动局申报工伤时将受伤部位报错了,现在保险公司不给报销,怎么办?

工伤认定错了是不是可以请劳动局重新认定呢?具体要怎么操作?

让公司和劳动局说明情况,继续申请工伤认定。
参考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 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第七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三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调查核实工作的证据收集参照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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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2-01
碰到这种事情也是很麻烦的,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肯定是不会赔的,但是希望能帮到你:
先帮你分析下:当时申请工伤的时候劳动部门应该会看病历,还有其它的情况吧,不可能你申请上面写的是那个部位就是那个部位,多少劳动部门应该要检查下。再有就是他们在做鉴定的时候干嘛去了, 为什么不看受伤部位!
所以这个问题肯定要找劳动部门,问他们接下来怎么处理,肯定要重新认定! 最好是先打电话问问!追问

工伤认定书应该本人有一份的,我都没有,后来还是在单位人事那里看到的,如果劳动局不配合怎么办呢

追答

工伤认定书本来就是两份,单位一份,工伤人员一份,而且签收的时候公司帮你在劳动局签收的时候也只是代理签收,不可能不给你的!你既然在公司有看到,那你可以和公司人事说这个应该给你一份的!
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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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1-31
可以。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向上级劳动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重新填报工伤性质认定表,劳动部门给予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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