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执行罪构成的要件

如题所述

拒绝执行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拒绝执行罪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判决、裁定的存在及可执行性
构成拒绝执行罪的首要条件是存在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要求判决或裁定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备可执行性。
二、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
被执行人必须具备执行能力,即有能力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这包括被执行人拥有足够的财产或其他资源来履行义务,或者有能力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履行义务所需的资源。
三、拒绝执行的行为
被执行人必须实施了拒绝执行的行为。这包括明示或默示地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四、主观故意
构成拒绝执行罪还需要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判决或裁定,而故意不履行,或者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执行。这种故意行为体现了被执行人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抗。
综上所述:
构成拒绝执行罪的要件包括:存在有效的、具有执行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被执行人具有执行能力;被执行人实施了拒绝执行的行为,且情节严重;被执行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只有当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拒绝执行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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