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上网的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上网的规定,从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网络行为的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一、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过程中的权益,包括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确保信息安全。用户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或更正与其相关的错误信息。
二、网络行为的规范
民法典对网络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行为。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
民法典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机制。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四、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民法典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提供的网络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同时,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安全上网的规定,从网络用户的权益保护、网络行为的规范、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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