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院起付线是多少

如题所述

北京住院起付线为第一次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650元。
1、北京地区在职职工住院起付线,首次住院自付1300元,再次住院自付650元;
2、退休人员住院起付线,首次1300元,再次为650元;
3、起付线是患者在医保报销前需承担的费用额度;
4、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后,超出部分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住院起付线的计算方式:
1、起付线的设定原则:起付线通常根据地区经济水平和居民平均收入来设定;
2、起付线与报销比例:起付线之上的医疗费用才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报销;
3、起付线与医疗保险类型: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其起付线可能有所不同;
4、起付线的调整机制:起付线可能会根据医疗费用变化和政策调整进行适时更新。
综上所述,北京地区无论是在职职工还是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标准为首次住院自付1300元,之后每次住院自付650元,这一费用为患者在医保报销前需自行承担的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职工生育保险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支付标准,按本办法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城乡老年人、劳动年龄内居民、学生儿童之间身份变化时,按缴费时的身份享受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内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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