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的区别是:
1、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不以自然灾害、战争等意志为转移;
3、法律行为是主观的,人的意志可以干预,比如签订合同,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除。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必须是出于人们自觉的作为和不作为。无意识能力的幼年人、疯癫、白痴,精神病,以及一般人在暴力胁迫下的作为和不作为,都不能被视为法律行为。
2、必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现的举动,单纯心理上的活动不产生法律上的后果,如虽有犯罪意思而无犯罪行为的,不能视为犯罪,也不能视为法律行为。
3、必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上效力的行为。不由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恋爱等不是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在民法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后果,前者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和选择,后者则是客观事实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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