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条款有哪些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四章

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2009年8月27日,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变更为第六项)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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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人民网评: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审议新的民法总则草案。

对老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现实生活权利的宣言书。

这次民法总则草案沿用原民法通则的做法,设专章规定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内容,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以及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等。与此同时,历经三审的民法总则草案,总体上愈发显现“权利法”的色彩,呈现出创新与亮色。

草案对特殊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增加了新规定。原民法通则没有设定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则,此次草案规定胎儿享有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即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再如,在民法通则中,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空白点。

此次草案为失能老人等建立协商监护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当今社会已步入信息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公民享有的重要权利,甚至与其他权利密切相关,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民法总则,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所以,草案明确提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多年来实践证明,民事权利保护还与国家征收征用制度相关。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此次草案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既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也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见义勇为、自愿救助等好人好事,民法总则草案还新增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实施救助的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实施救助的人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要承担适当责任。

在此次草案中,诉讼时效制度也迎来了新的突破。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例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应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但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日趋复杂,要求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有必要适当延长。

所以,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考虑到受中国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此次草案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作了特别规定,即“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当然,权利的行使也有边界,在此次草案中,环境资源保护成为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一个“硬约束”。

资源和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均资源占有量相对较少,生态环境形势严峻。为此,草案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网评:让民事权利深入民生保护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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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09-30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