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有神经病,另一方想离婚,法律允许吗

如题所述

在审查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时,在注意遵循以下的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如果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育有子女的,应尽量做调解和好的工作,指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不离为宜。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对一方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且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但是,还应注意一点,就是由于精神病人的发病机理十分复杂,所以精神病人的发病原因不能构成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也就是说,无论精神病人的发病是基于遗传还是基于后天所得,还是由于配偶的原因导致患者发病,都不能作为离婚的条件,只能作为一个因素考虑(应在案件审理报告中写明)。特别要说明的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时,立案时不能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为由而引导当事人监护人诉请宣告婚姻无效,也不能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判决宣告婚姻无效,否则就是明显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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