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客户是丹麦的,他坚持第一份订单做LC 40days,第二份订单做DP 45days,但是我司不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

现在各持己见,请问这样做会有风险吗?会有什么风险?但一旦付款方式可以洽谈好的话,订单立刻就可以确定了,我应该如何跟客户或者公司争取呢?

对方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1、降低资金周转的压力,将延期的利息转嫁给卖方。
2、减少开证费用(第二份订单)
3、D/P45天的风险较大,防止对方货到时,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赎单
如果对方只是为了减少资金压力,而价格仍有松动的余地,可以适当的协商部分尾款延期支付。
如果对方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而这样做,只要你们能保证质量,就不要担心货款问题。但在D/P方式下要准备好联系其他买家,另外提单不能做成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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