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已婚的八零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我看过后极为不屑。在这里提出几点跟大家讨论:情况一:男女婚后共同抚养老人,本是应尽议务与责任,但如果一方父母做了投资(比如买房),手里没有现钱,那老人的生活费,医药费,每年的成千上万,甚至十几万,几十万由孩子先帮忙支付(当然是共同财产出,一家人本来没那么计较,谁有谁先拿,等老人百年之后也是自已的)。现在,问题出现了,为了已经成为一家人的公婆或岳父母耗尽家私,结果老人的投资(房产)确和自已再无关系,应该怎么办??情况二:新解释口口声声说是为了社会发展,那么我想问为什么一些先进的国家,如美国,对于弱者,司法里都有关于离婚赡养费的问题,中国为什么只强调男女公平确没考虑到照顾弱者。如果一方(假如女方)婚后因为照顾家庭而放弃了工作等机会,万一离婚年纪大了而又一无所有,又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