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档: 对69年参加襄渝铁路参军有那些政策帮助

如题所述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原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矽肺病体检及定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9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达市府办函〔2009〕3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我市1970年至1974年期间有35481人在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号召下参加了襄渝铁路西段建设,据统计,目前仍健在33401 人。近来年,这部分人患矽肺病的日益增多,多次到省、市反映,要求安排体检并解决定期生活补助。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原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矽肺病体检及定期生活补助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办函〔2009〕)268号)文件精神,结合达州实际,现就做好原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矽肺病体检及定期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矽肺病体检鉴定人员的范围及认定办法

我市在原襄渝铁路西段建设中,凡参与过隧道修建以及从事过风钻、开采石料、灰工、装卸工等粉尘作业的人员均属此次矽肺病体检鉴定范围;其性质认定主要通过市、县(市、区)地方志办、档案馆提供的当年文件、总结等原始档案资料,查找出的具体人员名单及工种记载。

二、矽肺病体检鉴定及相关费用

本次矽肺病体检鉴定坚持自愿的原则,如本人自愿体检,经向民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统一组织到达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体检。参加矽肺病体检诊断鉴定的费用,由被体检人员自己负担;往返路费、食宿费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准备资料。2009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完成。由各县(市、区)负责查找本辖区参加原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的相关资料,摸准基本情况,12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

(二)宣传政策,统计人员。2009年12月20日至2月28日完成。各县(市、区)要将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组织矽肺病体检的程序、方法、原则、要求,通知到原参与修建襄渝铁路西段有档案记载的所有健在人员,是否参加体检鉴定,其本人要有书面意见,做到自主确定,不错不漏。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宣传口径统一到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9〕268号文件精神上来,没有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况和问题,不得随便乱开口子。参检人员名单于2010年2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审定对象,组织体检。2010年3月1日至5月30日完成。各县(市、区)负责对自愿申请体检人员的材料进行审定,符合参检条件的人员,根据市民政局统一安排,分期、分批组织到市疾控中心体检;市疾控中心体检时要对人、对号、对照片进行鉴定,及时出具真实可靠鉴定报告,在规定时限内,通知县民政局统一领取。市疾控中心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全责,须接受省民政厅指定的疾控中心的复查鉴定。

(四)汇总资料,上报审批。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完成。对已经鉴定出有矽肺病的人员及相关资料,于6月20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民政厅,经审批后享受定期生活补助。

四、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职责

此项工作涉及我市3万多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的切身利益,人员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务必站在维护社会维定和讲政治的高度,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做到不漏一人,不错一人,共同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市民政部门为此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汇总上报以及将鉴定为矽肺病的纳入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工生活补助对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相关的工作经费及本次认定对象应享受的经费划拨。

市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市疾病控制中心建立襄渝铁路西段民兵民矽肺病鉴定工作小组,确定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相对固定工作人员,负责全市符合条件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合理收费,优质服务,按规定时间出具真实有效鉴定报告,并做出谁出报告谁负责任的承诺。

市志办、档案馆负责为县(市、区)查找资料提供全方位服务,安排专人协助查找,并尽可少收费或免费。

监察部门负责全程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杜绝不正之风。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大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经研究同意,自2008年1月起对我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标准进行一次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及调整标准
(一)在乡四级(含四级)以上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原每人每年96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100元。
(二)在乡5—6级残疾军人、病故军人遗属在原全年72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76元。
(三)在乡7—10级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定补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在原全年48元的基础上增加4元,达到每人每年52元。
二、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由县财政列支。
四、发放办法
自然增长经费纳入抚恤补助一同发放。残疾军人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发放;“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襄渝路伤残民工按季度发放(2008年自然增长调标经费年底一次性补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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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03
这个没看明白什么意思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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