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的联系与区别

如题所述

第一,概念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

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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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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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实施范围不同: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第五,发起调查不同: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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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10

一、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

1.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的共同点是它们都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救济措施。

2.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立案调查的,对申请者要求基本相同。

3.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案件都是由政府经济贸易主管机构负责立案、调查、裁决和实施的。

4.它们都是国内同类产业受到损害或损害威胁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性质和程度不同。

5.它们都有一个实施期,但期限不同;

6.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共同点:它们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的。

二、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不同点

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相同之处,比与保障措施的多,但也有根本的区别。

1.倾销是企业行为,补贴则是政府行为或政府机构的行为,政府或是直接支付补贴,或是通过有关机构补贴某些公司,或本应征税而减免。

2.反倾销规则只规范政府针对外国企业倾销采取的行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规范对补贴做出的反应,因为,政府可在两方面采取行动,他们既提供补贴,又针对其他成员的补贴采取行动。

3.价格承诺的方式有所不同。反补贴中的价格承诺有两种形式:一是出口成员政府同意取消或限制补贴,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补贴的影响;二是出口商同意修改其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的有害影响。而在反倾销中的价格承诺不存在政府承诺的问题。

4.对微量的标准规定不同,对忽略不计的标准规定不同。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倾销幅度被视为最小(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或倾销进口的数量微不足道(指一成员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在该产品总进口量中的比例低于3%),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则应立即停止反倾销调查。虽然每个成员不足3%,但如果从几个成员的进口量之和达到总进口量的7%或以上时,仍可进行调查。如补贴数额很少(不足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成员为2%)可以忽略不计,或补贴进口量(占进口总量不足3%;发展中国家成员为4%,合计不足9%)及损害很小,则应立即终止反补贴调查。

5.救济方法不同。反补贴有两种救济方法,既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也可通过国内的反补贴立法,采取反补贴措施;而反倾销只有通过国内的反倾销立法,采取反倾销措施。

三、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不同点

1.性质不同。反倾销针对的是进口产品以倾销的方式进入其他成员市场,反补贴针对的是进口产品存在补贴,保障措施针对的是进口数量激增,后果基本相同。因此,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贸易条件下(价格歧视)进口的产品采取的措施,而保障措施是针对在公平贸易条件下(进口激增)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虽然都是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但性质是不同的。保障措施是对其他成员正当贸易行为而实施的。保障条款下的进口增加是其它成员享受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所致,是正当的。在补贴、倾销情况下的进口增加是其他成员违犯关贸总协定公平贸易原则所致,是不正当的。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公平贸易条件下保护国内产业的唯一手段。

2.考虑的要素不同。采用保障措施最重要的前提就是进口数量激增,而不用考虑出口商的产品价格及成本这类反补贴、反倾销措施中所必须考虑的要素。

3.产业损害的程度不同。保障条款的产业损害标准——“严重损害”高于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中的产业损害标准——“实质损害”。这种“严重损害”使进口成员的产业处于非临时性的、极为困难或濒临破产的境地。“严重损害威胁”是指严重损害危急显而易见,即将发生。对严重损害威胁的判定应基于事实,而不能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不是十分遥远的可能性及假设。

4.进口增长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不同。与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相比,保障措施对进口增长与进口成员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要求更紧密。进口增长必须是产生严重损害的直接的重要原因。

5.实施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一般是非歧视性的,它对造成国内相同产业损害的所有进口产品而实施,而不针对特定的出口成员实施(《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过渡性保障措施除外)。而反补贴、反倾销措施针对补贴或倾销的特定成员的具体企业(特定产品)实施。

6.实施的期限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期限一般为5年。而保障措施则由成员根据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即产业调整所需的时间)而定。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如保障措施的形式为数量限制,并援用配额调整条款,则最长期限为4年;一般说来,实施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为4年。如果仍需防止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或该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也允许将期限继续延长,不过实施保障措施总的期限(包括临时措施)不应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可达10年。

7.调查程序不同。采取保障措施与反补贴措施之前应与对方磋商,而反倾销措施不需要。

8.救济措施不同。反倾销措施是采取征收反倾销税,是特别关税;反补贴措施是征收反补贴说,是抵消性关税,具有惩罚性;而保障措施除了征收关税(属普通关税)外,还可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如配额等。

9.受影响成员的应对方法不同。受到进口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可以直接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反倾销本身不能成为争端解决起诉的对象,只能对进口成员的反倾销立法或采取的措施,诉诸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而且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作用受到《反倾销协议》的限制。

倾销和补贴是不公平贸易行为,所以受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影响的成员没有救济措施,而受保障措施影响的成员因是正常贸易行为,可以与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磋商得到补偿,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可通过争端解决机构授权,暂时中止对该成员减让关税或其他义务。

除了上述分析和列举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还有一些相同和不同点,如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有价格承诺,而保障措施没有,等等,需认真深入研究。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过去只适用于《关贸总协定》,即货物贸易,现在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已开始运用到服务贸易,今后可能会逐步运用到知识产权贸易。它们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救济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将按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制定或修改本国的相关法律。这三项规则及其各项协议的规定将是各成员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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