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88年工伤,鉴定为二级伤残,单位没只治疗没有任何赔付,现在可以申请赔付吗?现应得福利费多少

如题所述

  可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注:随着国家工资提高,相应的伤残津贴也涨了,这方面可以到你们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去查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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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9
96年以前的按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受年龄和工龄的限制办理退休。没有赔付。
工伤二级,如果符合护理条件的,应该每月享受护理费待遇。按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分别按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标准。
《工伤保险条列》针对的是96年以后的,96年10月1日以前的按原规定执行。既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不溯及以往的。《工伤保险条列》不涵盖96年10月1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以前的。以往低于的标准和一次性补偿不再追补。
第2个回答  2011-08-18
您好,工伤达到二级的,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的个人工资。另外,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原工资85%的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如果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单位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建议找劳动局解决。
第3个回答  2011-08-19
最大的法律障碍是时效问题
纵横法律网 管东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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