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时期,仍然沿用汉朝的
郡县制度,行政划分为州、郡、县、乡、里、亭。
郡县制上承秦朝,汉时郡太守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的 ﹐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
太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但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太守常要“行县”﹐以省察各县令﹑长的治状。春天到各县去“行春”﹐以劝课农桑。太守掌握着一郡的
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作出最后的判决。
贡士进贤﹐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举各种人才﹐也是太守的一项重要任务﹐汉代谓之
察举。西汉时﹐每年秋天,太守主持“都试”以讲武。皇帝向太守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郡中若发生武装暴乱﹐太守要率兵前往镇压。边郡太守还须率领官属﹑军队与来犯之敌交锋作战。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
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
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
汉武帝时曾一度命令东郡不置守﹐使都尉吾丘寿王主一郡之政。西汉时沿边诸郡﹐还增设部都尉数人。东汉初年﹐除边郡外﹐皆不设都尉。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
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丞为太守之助手﹐五官掾则有太守“股肱”之称。主簿管文书。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西汉时一郡似乎置督邮两名﹐如河东郡分南北两部﹐每部设督邮一名。东汉时一郡所置督邮增多到三名或四五名﹐多数郡是三名。督邮除督察县令﹑长外﹐还管制地方的奸猾豪强﹐成为守相之耳目。郡设置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曰曹﹐郡曹有十几种之多﹐其中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升黜﹐户曹﹑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仓曹管仓廪﹑积贮﹐辞曹﹑决曹管狱讼﹐贼曹管武备和治安﹐每曹皆置掾﹑史主其事。但也有不置曹而设掾者﹐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设都水掾﹑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掾﹑史主秩为百石。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循行﹑干等小吏。
县之长官为令﹑长。
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
《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实际上汉代县官称令或称长﹐有时也与其县之重要与否有关﹐不单是决定于民户的多少。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
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
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一名﹐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右尉各一人。丞﹑尉之秩为二百石到四百石﹐又设廷掾以监乡。县也设置十几个曹的掾﹑史﹐以分掌县内的许多具体事务。
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汉人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除
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乡设三老以掌教化﹐设啬夫以听讼和收赋税﹐设游徼以禁盗贼。亭有亭长﹐里有里典或里魁﹑里正。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它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层
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