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增加额是什么意思?减少额又是什么定义。和应纳所得税有什么计算关系

如题所述

纳税调整增加额: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纳税调整减少额: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应纳税所得=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扩展资料

1、“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2、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

3、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

4、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所得税费用(目录-当期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企业财务会计的确认、计量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将就会出现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则需要按税法规定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即以会计利润为基础,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办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一)会计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为收益

  1.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时按成本入账,不计入利润总额;但在税法上则应按产品的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计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二)会计核算上作为费用或损失予以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却不允许扣除或不允许全额扣除

  1.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纳税人购买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8)担保支出。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纳税人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

  (12)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税收法规有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标准,但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应予以调整。

  (1)借款利息支出。以下二种情况应调整企业纳税所得:①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息以上的部分。②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2)工资、薪金支出。纳税人发放的工资在计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限额范围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超过计税工资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现行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为每人1600元。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在计算扣除工会经费时,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红十字事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5)业务招待费。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企业应分段计算,超过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失及坏账准备金。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9)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在会计核算上确认为当期费用,在税法上却作为以后期间的费用

  这类项目如产品保修费用,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标准预提计入当期费用;而按照税法规定,当期预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而应于实际发生产品保修费用时,从应税所得中扣减(此类差异实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照章纳税。

  2.分回的利润或股利收入。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会计核算上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或股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税法同时规定,当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企业时,分回的利润或股利应补缴所得税。

  (二)在会计核算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减,如在连续5年的弥补期内,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可以用当年的税前利润弥补。

  (三)在会计核算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税法规定,确认为以后的纳税所得如在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必须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确认为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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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12
就是说税务需要缴税的收入,在会计上不计收入,或者税务上不允许扣除的费用,会计上允许扣除,在进行所得税年报时,需要按税法进行调增。如会计据实列支的招待费,在税法上要按收入的0.5%以内,60%扣除。就是说那个小用哪个。比如某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招待费60万元,那么,税法允许扣除36万元,这样就需调减管理费用24万元,相对来说,应纳税所得额就增加了?如视同销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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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17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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