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00年10月9日为其岳父(已征得同意)办理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甲之二子乙(被保险人之孙,不满10岁),甲每月从工资中扣交保险费。2001年2月3日,甲与其妻子丙离婚,其长子丁(16岁)由甲抚养,二子由丙抚养。离婚后,甲按期交纳保费。之后,甲与戊结婚,婚后甲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该公证载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甲的二子乙变更为长子丁”。2001年9月3日(保险期间内)其岳父病故。问: (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保险合同的变更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