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垄断企业让基层员工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扶持款,使员工思想压力过大患上郁郁症,在休息期间还扣30%工资

近4年左右我公司为骗取国家扶持项目资金(垄断行业)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致使一些道路 ,水利投资附注一流,使国家 企业遭受巨大损失,09年8月份我给局(公司)党组及局长反映这一情况置之不理,使我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不分白天黑夜整天抑郁,在这种情况下,经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批准我休息治疗,可是在今年6月份突然通知我上班,如果不上班扣我30%工资,我想咨询扣我30% 工资合理吗?
当时的请假条是这样写的, 请假条 某经理,因工作原因使我患上抑郁症,需外出检查治疗。望批准,签字是,一把手,二把手,还有我们基层领导,
现在劳动法是怎样对待像我这种情况的病人呢?我在这里先谢谢各位懂法律的朋友望大家给以解答,在谢谢大家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期满 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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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8-12
你能在这里提问,还不笨,去律师事务所咨询,应该不会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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