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近些年关于行政监督方面的研究成果

求西方国家关于最近几年的关于行政监督方面的法规或理论

力式监督。西方国家似乎正在尝试着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以外部监督为主;将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以自上而下的监督为主。我国目前的行政监督已经是多方位的了。有一定规模、程序、方法和规则,但不同层次、地位、角度、功能的各种监督方式形成了实际上的多元监督体制,在某些方面分工不合理不清晰,效能逐层递减,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问题无人问津,就整体而言显得粗放,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急待构建全方位协同监督网络。目前,可着手制定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方面的监督法,切实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履行监督职能的机构、人员、经费和方式;完善党的政治领导性监督;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督政的积极性;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制定新闻法和新闻监督准则;“让阳光普照政治体制”,增加公共事务管理中办事人员、办事程序、办事准则、办事结果的透明度,依法公开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将司法监督与社会监督配合,坚决地反对和打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激励和保护民众举报和提起诉讼。通过这些方面的努力,为形成全方位协同监督网络创造良好的条件。 4.提高行政监察的地位和权能。现代政府的发展,不仅部门、人员、职能、权力大量增加,而且其活动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所有这些无疑都给外部监督带来了一定难度。外部监督机构的人员可能因为欠缺有关稽核知识或者对行政事务、资料不甚了解,从而限制外部监督功能的发挥。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则可避免这些障碍。但是,行政监察作为政府内部监督控制机制和环节,美国的调查结果表明并不是行政首长们所乐意接受的。行政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往往“抬头不见低头见”,必须与其建立合作关系,才能“生存”下来反腐倡廉,督促有关部门提高效能,故监察工作极易被利益一致的“伙伴关系”所淡化。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但掌权者却不乐意接受或反感监督的许多事实,致使凡设行政监察机构的西方国家都不得不注重监察机构独立的地位和较高的监察权。监察首长一般由行政首脑任命,并由议会确认;监察首长直接向其上级首长负责;监察员由监察首长从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中挑选,职业稳,待遇高。从长计议,我国的行政监察应当肩负起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两个重任,但现代化建设初期宜把重点放在廉政监察上。而廉政监察要求监察的地位较高、权力较大且相对独立。因此,加大廉政监督的力度,除了将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形成合力外,还得按照廉政监督的客观要求摆正行政监察的地位,充实行政监察权,保证其权威性,并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权、荣誉权和人身安全,提高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待遇,让行政监察相对独立于其监察对象之外。 5.加强公务员的职业伦理教育。英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具有某些现实基础,控制政府官员越轨的最有效手段,并非制订越来越多的准则和加强对违反准则的惩处,而在于提高政府官员的认识,使其将忠于职守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置于个人利益的躁动之上。近些年来,西方国家在廉政建设方面,注意了政府公务员职业素质的提高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不能不说颇具远见。英国有“荣誉法典”,美国有政府道德署,还有一些国家的职业培训、廉政运动、就职宣誓等,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巧妙融进了行政伦理教育。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道德力量是维护民主、正义、法制的基础之一,为了降低腐败对公务员的诱惑与感染,必须重塑公务员的职业道德。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在经济改革与发展中伴随着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急剧变化。不少公职人员在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里,内心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的道德信念和约束力悄悄发生嬗变。我国键全行政监督机构,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在社会公德和优良传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普遍认可的职业道德标准。因为这是各项反腐倡廉措施取得社会广泛支持的基础之一,也是公务员依法办事的前提之一。道德规范是分层级的。对于公务员来讲,除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之外,社会主义民主还要求他们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廉洁奉公,不以任何形式去谋私;自觉接受监督,反对官僚主义等等。在建立职业道德标准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行政伦理教育和宣传,让公务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荣誉观和价值观,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质,以便更好地发挥道德评价力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功效。当然,我们也不能过分强调和依靠思想伦理教育在监督中的作用,因为把正确行使权力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干部的信念、忠诚和其他优秀的精神品质,列宁讲这在政治上是完全不严肃的。 追问: 要写在学位论文 开题报告 上的,国外的研究现状,能不能给些具体的东西?比如某年通过的某个法案,或者某个学者提出的某个理论? 回答: 抱歉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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