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撕裂欠条的证明力?

如题所述

  欠条被撕毁了可以使用其他证据,如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能够证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即可。
  对于欠款追讨有很多途径,比如与对方进行协商要求支付,协商是最好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向对方发律师函。律师函可以对债务人起到催告和警示的作用,催促对方及时还款,承担违约责任等,比起司法途径要便捷许多,但律师函没有强制性,如果对方拒不归还,最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后拒不归还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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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6
【案情】冯某与韩某系邻居,因冯某需要一笔钱经营桔子出口生意,遂向韩某借款12万元,并于借款当天写下一书面欠条,因还款日至,冯某未还款,双方发生争执。庭审中,韩某向法庭出示一张冯某写的欠条,欠条内容清楚,但属用透明胶拼接而成,有明显的撕扯痕迹。 冯某说其已归还,且付款后已将欠条撕毁,韩某现将撕毁的欠条拼接后再行起诉,属恶意诉讼,应予驳回。韩某解释说,因其出示欠条向冯某催款,他不还款反而撕毁证据的前提下,其只好捡回撕毁的欠条进行拼接后起诉。第一种观点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冯某对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韩某的撕裂的欠条可以证明其的主张,冯某主张已还款,对其辨称的证明责任应由冯某举证证明,因未能举证证实,故应支持韩某的主张。第二种观点认为:韩某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虽存在瑕疵,形式瑕疵不构成对此份证据证明力的影响,故应支持韩某的诉求。第三种观点认为:韩某提供了冯某所写的欠款条,完成了一部分举证责任,但韩某提供的证据在形式上存在瑕疵,该瑕疵证据在证明力上存在效力不足,对此韩某应补正证据,以消除由此对此份瑕疵证据证明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只有这样,韩某的举证责任才可认定为已经充分,只有韩某举证责任完成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分配给冯某承担,否则应认定韩某举证不充分,应由韩某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评析】该案争议焦点实质是对该唯一证据形式瑕疵时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韩某应对该瑕疵证据承担完整的证明责任。第一、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待证案件法律事实的客观材料,当案件只有一个证据时,此该瑕疵证据的认定对整个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在该唯一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达到了法定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方可认定。该唯一证据是以证据存在的数量来定义的,即韩某起诉时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唯一的,可以是某一类客观存在证据,从该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分析,依据此该瑕疵证据的判断可以推理得出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5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该单一证据的认定时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同时,对不能作为该唯一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作了限制规定,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规定的五种情形: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鉴于该瑕疵证据的有即性,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实质与形式审查时,必须从证据的来源、证明目的、证据的存在形式等方面,结合法律逻辑与正常推理,全面客观的进行分析论证。第二、所谓“瑕疵证据”,是指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其在法定证据所必须的要件上存在某些不完整性或轻微违法情节,轻微违法性是瑕疵证据区别于合法证据的根本。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提出疑义,而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证据真实或者是伪证,此证据即构成瑕疵证据,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属于证据能力有缺陷或证明力有待论证的证据。 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与证据同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和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密切相关,同时,也与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密切相关。该瑕疵证据形式瑕疵时,是否具有证明力,可能过二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看该单一瑕疵能否得到事后补正,二是看法官依据该该瑕疵证据能否作出符合正常逻辑推理及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解释。若能得到事后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该证据即具有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使用;若无法予以补正或合理解释,该该瑕疵证据即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得在后续程序中继续使用。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也就是对瑕疵证据的“缺陷”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正补充,以挽救该证据或进一步确认该该瑕疵证据的证明能力,使该证据发挥合法证据应有的证明力。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因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依靠其它证据的佐证,藉以担保其真实性或增强其证据价值的规则。瑕疵证据的因其客观存在的某些缺陷,通常的补正方式有二种:1、当事人同意,对一方提供的瑕疵证据,可因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认可而具有证明力;2、补强证据,证据因缺失形式要件而产生瑕疵的,当事人可另行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对其予以补强,从而对其予以补正。第三、我国民诉法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说,类似于这种外观破损残缺的证据,还有内容被删除、涂改、添加的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疑义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等,都属于此类瑕疵证据。这类证据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及其证明力的问题,就证据本身而言,很难判断证据的真伪,而这种瑕疵证据又不同于虚假证据,瑕疵证据使得该证据的证明力下降,对事实的主张应该由提供瑕疵证据的一方承担继续举证的责任。综上,该案中韩某所提供的欠条虽是原件,但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该瑕疵证据韩某的解释虽然符合常理性,但冯某的辨称也符合逻辑,在不否认事情发生的情况下,双方解释存在均存在合理性,因此,韩某的证据的证明能力明显不足,法官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韩某应该对该瑕疵证据进行补正,以达到证明其主张的目的,如果韩某无法补正证明单一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法官可以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请。(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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