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方未付款,有合同,对账单我没有原件,都是在对方公司,证据齐全吗?

能胜诉吗?法官说光有发票不能说明什么,但是有发票必须得公对公走账啊?

现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我国法律未规定付款后才可开具专用发票,而是 以税法规定,发生业务,提供劳务时,即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这样的交易关系,不能作为一定已经付款的证明,而普通发票是作为付款凭证的证明的,除非是有证据证明不是的情况。所以先看合同开具发票和支付货款的条件,其次对方单位签收发票的证据,如果是货物,对方收货的签单,如果是劳务或其他服务,对方签发已完工的单据,如果之前与对方有过类似业务往来的,以对方以往支付方式为例证。合同上如果也列明付款方式及转账账号的,都可以在诉状上写明,要求对方出具付款依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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