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8-05-08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如果双方对打人和被打等情节陈述一致,又有伤情诊断或鉴定,应属证据充分,应可定案。但通常是双方各执一词,被打的一方指认对方,打人的一方不承认,又无其他旁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是要分析案情,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事件的起因、过程,以及个人一贯表现、伤情等因素综合分析,看那方所述更具合理性。最后认定事实,作出决定,有点“自由心证”的味道。如双方均在现场且确实发生纠纷,一方有并可排除自伤的可能,伤者指认系对方所伤且陈述受伤过程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即可以“认定”该伤又被指认一方所致,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这样,公安机关的做法应该是对的。
当然,还有其他情况也可导致公安机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如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未对被指认一方作出处罚,被害人不满长期上访告状,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公安机关顶不住压力而对被指认方作出处罚决定。另外,也不排除办人情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