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是“书证”还是“证人证言”

如题所述

应该是证人证言,证据种类有: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派出所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应该是证人证言,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产生于案发日之前的,应列为书证,如是案发后才出具的,则为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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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5-08
这种情况是常见的,如果双方对打人和被打等情节陈述一致,又有伤情诊断或鉴定,应属证据充分,应可定案。但通常是双方各执一词,被打的一方指认对方,打人的一方不承认,又无其他旁证,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一般是要分析案情,根据双方的陈述和事件的起因、过程,以及个人一贯表现、伤情等因素综合分析,看那方所述更具合理性。最后认定事实,作出决定,有点“自由心证”的味道。如双方均在现场且确实发生纠纷,一方有并可排除自伤的可能,伤者指认系对方所伤且陈述受伤过程具有合理性,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即可以“认定”该伤又被指认一方所致,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是这样,公安机关的做法应该是对的。
当然,还有其他情况也可导致公安机关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如因缺乏证据公安机关未对被指认一方作出处罚,被害人不满长期上访告状,坚决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对方,公安机关顶不住压力而对被指认方作出处罚决定。另外,也不排除办人情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