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8-23
(一)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认识到,法是用来规范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公证准则,并因此把法比作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今者,吏民规矩渑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商君书》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韩非更一步指出法不单是行为的标准,更是纠正不当行为的一种建设性力量.
(二)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备或"礼"等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就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的,违法的结果,会遭到国家刑罚的处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会著于管府,尚罚必于民心.赏存乎奸慎法,而罚加乎令者也."《管子》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新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三)法与财产权确定:法家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动能,用当代的话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等.《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商君书》中有一典型例子:"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法家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中出现的问题,《商君书》详细论述,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别险有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多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证则莫得其性也.……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物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韩非子》在《五蠹》中把国家和法律的兴起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联系起来,说明人多物少是导致"乱"的原因,最早提出控制人口论.
(四)法与人民的利益:法家人虽然是"法术之士"但所提倡的法并非只是反映君主利益,在理想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好恶,以求"令顺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正,《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其中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正如《商君书》中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思想的逐步实现韩非归纳了三个阶段,1,明主之国 2,至治之国 3,至安之世.
(五)法的平等适用: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商君书》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病况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虽然过于极端,但法家关于法律公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六)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法家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代表法家先驱人物的管仲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甚至提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类似现在的制度第一,总经理第二)"梁启超评论道:"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故人君者,不可不慎也,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仪,此国之所以乱也,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商君书》又指出"夫释权衡而断国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推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吸分,中程者赏之,欲公者诛之.《韩非子》说像尧舜这样的圣王是罕有的,而"以法治国,都是中等中能的治者成功治国之道:"且夫舜付,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坚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是千世乱而一乱也,抱法处势而待纣,千世治而一乱也,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的另一段话更是令人不寒而栗:"今上下之接,无父子之译,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社,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七)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并把它公开展示的方法,在于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商君书》说"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圣人立,而天下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是法官,史之为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商鞅认为,当人民掌握法律知识后,不但人民会懂得守法,连官员也会受到制约,不敢对人民作出违法的行为,这确实是法家对法律的公开性的意义的难得卓见.《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更不敢为私."
(八)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于他们能力范围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要失败的.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便于人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没可避之罚."
(九)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韩非子》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所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又把法律比喻为镜子或者度量衡,故镜执法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他批评申不害在韩国制定新法时,没有废除原来的故法,造成故新相反,前后相悖的问题,证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是不主张法可以不顾社会变化而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十)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出的行为,那么赋于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法家早期对此早有认识,《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于之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后来的法家对此也有论述,在此不再举例.
(十一)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以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的行为,他一定要得到规定的处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法律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人们可以清楚地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实际后果.《商君书》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韩非子》曾讲过一个故事,旨在说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惩罚是多么重要,"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 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 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 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