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规定各国文学院院士、大学和其他高等学校的文学史和语文教授、历年的诺贝尔奖金获得者和各国作家协会主席才有权推荐候选人,本人申请不予考虑。推荐书每年1月1日前交瑞典文学院,11月1日前后公布选拔结果。授奖一般是因为某作家在整个创作方面的成就,有时也因为某一部作品的成就。
如法国作家马·杜·加尔因长篇小说《蒂博一家》,德国作家托马斯曼因长篇小说《布登勃洛克一家》,英国作家高尔斯华绥因长篇小说《福赛特家史》,南斯拉夫作家安德里奇因长篇小说《德里纳河上的桥》而获奖。一百多年来,1914年、1918年、1935年、1940年至1943年因战争没有颁发,1904年、1917年、1966年、1974年奖金由二人平分。
根据创立者的个人遗嘱,诺贝尔文学奖金授予“最近一年来”“在文学方面创作出具有理想倾向的最佳作品的人”。1900年经国王批准的基本章程中改为“如今来创作的”或“如今才显示出其意义的”作品,“文学作品”的概念扩展为“具有文学价值的作品”,即包括历史和哲学著作。文学奖金由斯德哥尔摩诺贝尔基金会统一管理,由瑞典文学院评议和决定获奖人选,因此,院内设置了专门机构,并建立了诺贝尔图书馆,收集各国文学作品、百科全书和报刊文章。
诺贝尔奖的评选并非基于任何公认或众所周知的原则或标准,而只是基于诺贝尔个人生前的愿望和设想。其法律基准就是他于1895年11月27日签署的最后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