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请各位大师老项目衍生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背景情况:
我公司有一栋写字楼是老项目,委托甲公司负责招商引入租户,租户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我公司按照5%简易计税。与甲公司约定按照招商所引入租户租金收入的10%支付甲公司服务费,甲公司开具专票给我司;另委托乙公司对写字楼进行物业管理,乙公司开具专票给我司;我公司还有其他贸易、管理咨询等采用一般计税的其他业务。
问题:
1.甲公司开具的专票与租金收入有一定关系,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其他一般计税的业务,具体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乙公司开具的专票与租金收入没关系,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其他一般计税的业务,具体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谢谢各位大师解惑。

首先,物业服务是直接为简易计税项目服务的,当然不能抵扣物业的进项税额。
其次,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对于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要按收入比例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老房产租赁是“可以选用”简易计税,你可以估算一下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对你这个项目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再确定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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