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父、继母、儿、女。(亲母2007病逝)
2000年父和亲母买一套商品房(房产证名字为父和亲母两人),2007年亲母病逝,第二年父又买一套商品房为儿结婚用(房产买卖协议上名字为儿,暂无房产证)。同年继母到家,(与父无登记结婚)。
2010年儿结婚住在第二套房内,女未婚现于父和继母住一起。现在父提出把第一套房过户给继母,儿不同意说还有亲母的一部分,父和儿之间出现分歧,于是父提出分家,分家的方案现在有两种,
一、父把第二套房分给儿,把第一套房要分给女。又向儿要赡养费(父今年49岁,身体健朗还在工作),女结婚后却不用出赡养费。
二、把两套房以现在房价合成总价,儿只占4分之一(为亲母遗产的二分之一),然后谁要房谁要钱最后用钱来找补齐。
这两种方法那种比较合理合法,第二套房是否属于父赠予儿的赠予行为,应否参与分割。因暂无确定用那种办法分割房产,时间长了儿担心父又改变主意在未定之前偷偷把房过户给继母或卖掉,请问儿应该用那种办法来保护这些房产,儿是否有继承第一套房子的权利。出赡养费的标准又是什么,长辈还在工作岗位上应不应该要赡养费。
提问者:儿的舅舅,请说的详细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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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甥原本不想分家,只是怕他父亲把房子给了被人,想把房子要过来先保管着。等以后他父亲去世后再看这房子归谁。可他父亲提出了分家。他也是没办法,按照我们这地方的习俗一般女儿是不继承家产的,可是现在他父亲好像和他儿子有仇一样,非要这样分,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