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伍老兵有啥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北京市义务兵优抚安置政策

优抚安置政策涉及军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军队稳定、国防巩固和社会和谐。党和政府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近年来,北京市委、市政府对义务兵优抚安置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先后出台更为优惠、更为有力的优抚安置政策,保障了义务兵及其家属的社会地位、生活待遇,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2003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务兵及其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待遇。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应当享受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的优待金。义务兵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住房被拆迁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征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任命政府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手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退军人,除在退伍安置上享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经济上的专项奖励。2002年和2005年我市还对在校大学生入伍制订了专升本、调换专业等相关优待政策,鼓励在校大学生入伍。

2008年我市下发《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规定凡从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优待金;从本市高等院校在校生中征集的义务兵,除享受1万元优待金和其他优待政策外,正常退伍时,再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费1万元。2009年我市下发《关于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将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

2009年国家下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规定:从2009年起,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高达6000元。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的学制计算。

随着兵役制度的深化改革和首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今后我市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将进一步完善,义务兵及其家属将受到党和政府及全社会更多更好的关心照顾。

来源:http://www.sgdaily.com/mil/Html/ZBGZ/2010-10/26/132416750.html

北京市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区、县安置办公室要创造条件, 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就业培训
工作,逐步建立培训基地。

  市、区、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费用, 由安置办公室作为退伍
义务兵安置、培训工作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五条 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服役期
间家庭住址变迁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由变迁后的家庭住址所在地的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须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 持退伍证和服役所在
部队的介绍信到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报到, 并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
登记。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 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建房又确有困难的,经
区、县安置办公室批准,物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
和补助经费,帮助解决。

  (二)对有一定专长的,向有关单位推荐录用。 乡镇企业招工时,在同等
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三)劳动部门安排在农村招收工人时, 录用退伍义务兵的比例不得少
于20%,年龄应放宽2至3周岁;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
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在进行文化考核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四)安置后的口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八条 入伍前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本人申请,所在区、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
户口。

  (一)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下同) 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荣立两次以上三等功的。

  (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确定为三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三)在服役期间因病被确定为二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四)父母双亡,回农村无依靠的。

  (五)在服役期间父母有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

  (六)在服役期间父母已转为非农业户口, 本人因服役未能按政府规定
随父母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为非农业户口的和退伍后按照本规定批准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 )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各
部门在京单位) 应按劳动部门当年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分配计划妥善安置。

  (二)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
的,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接收单位应优先向他们提供在职学习的机会。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参战或超期服役的, 在条件许可时,应照
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

  (四)在服役期间学有专长的, 应尽量安排能发挥其专长的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统一安排工作,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
员对待:

  (一)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开除军籍或被军队除名的。

  (三)服役或退伍待安排期间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出国学习或探亲一年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统一分配的。

  第十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工作单位复厂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
并的, 由原工作单位的上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伤残的, 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 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安置;其余按
下列规定安置: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 由安置办公室安排
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可在原征集地安置, 也可在其配偶居住
地安置,其配偶为农业户口的,可将其配偶和16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已超过1
6周岁仍在学校学习的)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根椐当地条件安排其配偶的工作


  (三)因患精神病尚未治愈的,不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安置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 工商、税务、银行等部
门应予以照顾。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市属高等或中等专业学校, 允许连续报考
两年(但不计算工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招考年龄可放宽3周岁,学
校应比当年录取分数线降低 10分录取,对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
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降低20分录取。

  第十四条 外地入伍的退伍义务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
,其父母所在地的区、 县安置办公室核报市安置办公室批准,可在本市安置
:

  (一)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且在京无子女或子女有严重病残、生活
不能自理的。

  (二)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本人因病残退伍后生活不能自理(凭军队
师级以上机关证明和团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且在外地无人照顾的。

  (三)父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本人在父母原所在边防、 海岛或远离居
民区的地区入伍,回原征集地安置确有困难的。

  (四)父母(含其中一方)为军队离休人员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父母(含
其中一方)为军队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本人在父母退休前是随军
供养的。

来源: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89/A122104198901.html

以上文件,供你参考。具体优惠政策应向安置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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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13
首先,义务兵方面。
2003年颁布实施的《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安置。非农业户口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其他政策优惠。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对在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复退军人,除在退伍安置上享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经济上的专项奖励。
2008年北京市下发的《关于调整义务兵优待政策的通知》,统一城乡义务兵优待标准,规定凡从北京市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优待金;从北京市高等院校在校生征集的义务兵,除享受1万元优待金和其他优待政策外,正常退伍时,再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费1万元。2009年北京市下发《关于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将义务兵优待金提高到每人每年1.5万元。

其次,士官方面。
北京和全国其他地区政策基本一样。但首都因其优越的经济、文化基础,在退役军人安置上较之其他地区还是有一定优势的。比如,退役军人就业率有保证,退役军人创业有扶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13
全国退伍军人按军衔等不同同意待遇,没有因为你是北京军人就多给250,他是农村当兵的就少给几块钱。现在的“北京人”只是跟着真正的北京人(指的是在京为官的)沾点光罢了。
第3个回答  2011-09-16
好像前段时间北京市出台了新的规定。
第4个回答  2011-09-13
拨打政策咨询电话:1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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