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如题所述

一、出了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报案。
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您的报警后会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受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会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事故管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事故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后应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进行事故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检验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二、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查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双方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适当延长时间。
如果当事人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对此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此为终局决定。
三、事故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四、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后,有时当事人会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或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就会提起诉讼。
这个着重讲解诉讼步骤和技巧。
第一步:明确“告谁”。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交通事故涉及主体主要有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驶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注意事项:首先是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体时要尽可能地做到扯三挂两,宁可告错,不可漏告,这样会增加执行主体和承担责任的保险系数;其次,紧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告,做到挑肥拣瘦。对方是否属于单位,车辆是否投有保险,保险额是多少都是诉讼要考虑的问题;对于那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告应想其他办法,不一定非要走诉讼程序。
特别是在受人雇佣驾驶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自己人身损害的,由于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而要求对方机动车承担责任是适用有过错责任赔偿原则,雇员既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对方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有一个问题雇员起诉时必须注意:由于诉讼之目的是实现赔偿,所以通常情况下,首先要求对方机动车承担责任。因为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都办理了保险,而保险公司的介入,使赔偿目的之实现更有保障。所以,无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负什么样的责任,都要首先起诉对方机动车方,使对方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完应当承担的责任。当对方承担了责任后,若还不能减轻损害,则再找雇主承担责任。由于雇主通常也进行了相应的投保,所以,也要将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以确保实现获得赔偿之目的。
第二步:尽快“取证”。
公安部门所做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作出的对事故成因、自然科学范畴内因果关系及行政责任的认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取证方面,最关键的主要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登等级评定、城镇居民身份还是农村身份、保险。
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对重新认定的责任书仍不服的,要在法庭上积极提出证据,法官有权不采信《事故责任认定书》,按自己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应尽快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评定。重新评定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步:确定诉讼理由
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又可以有违约之诉和侵权行为之诉。合理确定诉讼理由对赔偿额和当事人避免诉累有不同效果。
第一、刑事诉讼。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伤害的,肇事司机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涉嫌交通肇事罪诉讼中,受害人可要求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受害人可减少一些诉累。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赔偿精神损害的。
第二、行政诉讼。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是作为侵权行为来诉讼的。但有些,如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就是违约。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第四步、选择诉讼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可以从方便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的角度选择离自己近的法院管辖。
但最重要的是根据不同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时所依据的赔偿标准高低来选择不同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因为受诉地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则选择管辖地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的,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举例说明,江西人小王在四川某地与上海人小张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小王人身损害,则小王可选择四川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管辖,如果在四川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四川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上海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一般情况下,上海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其它内地省份,所以,小王选择在上海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四川起诉高出许多。
第五步、确定赔偿额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当事人提出的赔偿数额和法院最后认定数额如果存在差距时,还存在一个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多提出来的不合理的费用是要自己担着的,所以当事人不可漫天要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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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9-01
问题不大就自行和解,和解不成一般先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行政确认(一般是确认当事人再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不服这个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将其予以纠正。若同意该行政确认,则可以将其用作证据在以后的调解或诉讼中使用。
第2个回答  2011-09-08
先私下协商,如果协商不妥,你可以上诉。 关于交通事故如何诉讼及注意事项,你可以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95079929.html,我看回答的挺详细的,他们中心还有交通事故赔偿索要的技巧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9-01
双方就是解决不了,法院民事诉讼解决。
第4个回答  2011-09-01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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