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规定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有关吗?

我姐是个打工的苦命人,积攒多年在2002年买了房,当时全部一次性缴纳房款,2011年7月办理了购房合同,使用年限为30年,当时买房时也不知道这些,今后会不会在2032年房子就不属于她了,那时她该咋办住哪儿?现在又该如何做?希望好心人帮忙解决,谢谢了

购房合同规定的年限就是房屋的使用年限,也即房屋开发用地的使用年限。

目前关于住宅开发用地年限到期之后的法律规定,最近的是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自动续期。至于如何自动续期?是否应该缴纳一定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目前尚无细则出台。  

根据《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提前收回及土地灭失等原因而终止。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五条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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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4
目前对于房产证上的年限问题主要是因为土地年限问题,因为一般居住用地年限最高为70年,商业用地为40年,以上土地年限为开发商买地开始。
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同时根据《物权法》居住用地期满后“自动延续”(记住没有说免费),所以到期后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就是再跟国家买使用权。
目前对于这一系列问题,基本都还没收费,但是以后估计是要实施的,传闻主要是收费延续。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1-03
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商业性质的是50年,酒店之类的是40年。计算时间是从国家把土地下放给开发商那一天开始计算,并不是从你买回去之后开始计算。一般房子都是住不到70年的,不用考虑70年或者50年之后,这个房子到底属于谁。

  商品房买卖中最重要的是两张证,土地证和房产证。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3个回答  2011-08-31
今后会不会在2032年房子就不属于她了,商品房就是这样的。在规定年限内使用权限,如果到时候政府需要收回再利用,则可以回收,不回收的就继续居住使用。
第4个回答  2011-08-31
使用年限只有30年,国家规定商品房的使用期限为70年。因此可以确定你姐买的房子不是商品房,究竟是什么房子,她有多少权利,取决于她的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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