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哲的物质定义采用的是列宁的说法: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和反映。一般列宁的这个定义被提炼成以下三方面内容:
1.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客观实在性是物资的唯一特性
2. 物质的存在不依赖人的意识。
3. 物质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
第一条的内容反映出来的是这定义采用的是西方哲学中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其认为这一物质的客观实在性是抽象了一切具体的物质的共性而得来的本质属性。由此产生问题一:这样一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真的没有问题吗?如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观点看问题,事物可能不存着共同本质,而只有家族相似性。那么按本质主义思维方式得出的定义没有问题吗?
第二条说客观实在性就是物质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不断地用自己的意志改造着我们的客观世界,其行为给我们的生物圈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造成了很多物种的消失。我们至少在不断改变客物事物的存在样态,这样产生问题二:这个对事物存在样态的改变是否是对客物事物存在的改变?如果是,那么物质的客观存在真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吗?
第三条说物质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物质是可知的。但我们的意识与物质之间永远存在着一条鸿沟——感觉表象,人永远去超出自身的感官,去看物质本身的样态是什么样的。用康德的话说,人对客观事物的表象包含着人先天的认识形式,所以表象跟物自身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同一。这样产生问题三:我们所认识的物质真的是物质本身的样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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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交流,呵。您将我第一个问题转换为“唯物主义思维方式得出的定义没有问题吗?”这有问题,我所问的是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即种+属差的定义方式的问题。所以您误解了。另外您所说的唯物主义的问题,我也有相似的观点。第二个问题中,我试图对列宁的定义作一有统一内涵的概念来用,但列宁的定义中,前指客观实在性的物质是指抽象物质,而后说能感觉的“物质”是指“具体物质”,这定义本身是矛盾的,(又是万恶的200字限制)
您说:客观实在性不是在描述物质的本质?那么请问在描述的是什么?您主张物质不灭论,由此主张其存在性是不可改的,那如我前面所述,列宁的定义中,客观实在性的物质是指抽象物质,后面说能感觉的“物质”是指“具体物质”,这定义中物质一词的使用是有问题的。另我们经常用以表述物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指称的是物质的客观实在性,那问题是,存在样态是不是客观存在性的规定性之一,如果是,那么列宁所说的就有问题,
追答是我说错了,你的几个问题都是十分好的问题,看来这里没人能回答的上来的,你最好还是去问问你的中文老师吧
问题一,马哲认为,客观实在性就是物质的共性,共性就是一种本质主义的思维方式。所以你的否认有问题。
问题二,你不觉得其一方面说物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一方面说我们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世界,这两个不矛盾吗?
问题三,你主张部分可知论也有问题。你知道双缝干涉试验吗?我们在观测光的粒子时,如果我们不摆双缝的物理装置,我们可能无法去观测光的成像,但我们去摆相关装置时,其实我们己经改变了事物的存在样态
问题一,定义过程并不是,已经存在物质集合A,抽象a(客观实在性)这一共性。而是定义a(客观实在性)这一特性,将满足条件的事物归入物质集合A。并非说a是什么共性,物质本来就是这么定义的。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在表述事物的某种关系?他的表述过程与这个定义过程矛盾了吗?而物质与客观实在性是一个形式化的定义过程。如果矛盾了你能以我的形式具体反驳说明一下吗?
问题二,我觉得你认为矛盾可能是自然语言表述上引起的歧义?这分别是:物质对意识、人对世界(其他物质),的两组关系,而意识可以理解为人脑的一种运动(或是别的什么抽象,总之不是物质),主观能动性这个词是形容人这一客观实体的一个定语。
问题三,人本身就是客观事物的一部分。人脑就是客观实体,意识是人脑复杂电子或是别的什么运动产生的,可以看做一种运动。认识过程,就是人这一客观事物对其他客观事物的一种运动的表述。我们改变事物的存在样态是我们认识过程的一部分。我们实际上是认识了某一状态下(经过缝的光子,成像的光子)的其他物质,甚至由于观测仪器的精度问题,信号有偏差。你举光子的双缝干涉试验是想反驳我什么?不太理解
您是学分析哲学的吧?呵。您物质的定义是一分析哲学所提供的定义方式,试图摆脱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的问题。您讨论问题的方式是一种分析史观的方式,对列宁提出的定义作了自己的理性重构,而不考虑这一定义提出的历史语境。而我更主张的是语境史观,主张哲学文本应被还原到历史语境当中。这样列宁的定义方式,在我看来是一由亚里士多德所奠基的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即种+属差的方式。我俩的第一分歧在这(万恶的追问200字限制)
追答我不是学哲学专业的,所以对很多术语不是很了解。这些观点是我在理科学习,包括数理逻辑,数学分析,大学物理,以及数据结构算法等问题中形成的观念,所以可能不严格。我认为人脑产生意识分析世界的过程就是复杂的信号处理的过程,认识的过程与知识的获得也就是这种运动的一部分,我们从外界获得信号,自己创建规则定义模型来匹配客观物质的运动,而哲学观点就是自己定义的规则体系,如果其能够用数理逻辑表示那就是形式化的,如果其推演没有矛盾就是自洽的,如果在某一观测层面上满足客观现象那就是适用的。鉴于我们的认识总是依赖于观测水平(外界的信息量),所以我认为人的知识总是一个相对环境下的真理(部分认知的观点,好比牛顿运动定律到相对论),我个人相信那些 形式化的、自洽的、适用性强的相对真理(以此我也回避了世界本源,是否有运动有唯一本质规律等问题)。所以对你提的所有观点,我都以这几点来考量。因此如果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造成了其观点定义的不确定性,那我就不太推崇。由于知识有限,我不了解列宁的定义方式是否是这种本质主义的定义方式,但学习马基过程中我是那样定义物质的。
另外,你在第二位朋友的追问中提到“列宁前指客观实在性的物质是指抽象物质,而后说能感觉的“物质”是指“具体物质”。。。。我认为这也正是自然语言表述带来的歧义。
物质是一个集合A,具体物质是其中的元素abcdef。
1.a客观实在性a属于A
2.任意a属于A,对关系(a,人)(需要定义,不做赘述),不成立(即不属于该关系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