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10年9月20日经双方友好协议把位于某公司的理发店转给乙方。转让费为52500元,当时只付了30000元,写下2万元欠条,并注明五个月归还。当期催乙方归还,可到期时催乙方,乙方以甲方与某公司服务项目经营合同算四条的第6,5小项为由不支付剩余的2万元。《5.租凭期内不得擅自将该场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不得任意改变场地用途.增加经营范围,违反上述任何规定甲方可立即终止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金一千 元,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人生财产安全,各方所有财产的自然破损维修由各方承担;合同终止后,乙方营业点的房屋装修和室内施设可转让给第3方在甲方从事经营活动,如无第3方承担做,乙方室内所有施设甲方无偿接受。 》为此事甲方找过某公司项目负责人协商过,他对此事态度是只要有人经营理发店就可以,乙方一直经营到甲方起诉前(2011年8月,只是甲方起诉乙方才没开的,某公司也未成找过乙方)注:甲方(本人)乙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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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没有委托律师出庭,给点建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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