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税罪

如题所述

抗税罪是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抗税罪的设立,符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在震慑犯罪分子、规范税收行为、维护财政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1979年设立抗税罪

改革开放初期,在我国税收制度刚刚建立的情况下,抗税行为频发,1979年《刑法》第121条设立抗税罪,有效地打击了抗税行为。但1979年《刑法》对抗税罪的罪状规定较为原则,而且与偷税罪处于同一条文。

(二)1992年《刑法》补充了抗税的定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特点。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保障社会主义体制和市场经济顺利运行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

由于1979年刑法对偷税、抗税犯罪规定的比较原则,且处罚规定也比较轻,为了适应国家税收和适应严惩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需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6条对1979年《刑法》第121条作了如下补充:将抗税定义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增设罚款为抗税罪的附加刑,并规定了抗税行为存在严重情节的,可以加重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此外,还明确了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三)1997年《刑法》删除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

1997年修订刑法时,吸收了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对抗税行为的规定,但在吸收时作出了部分修改:删除了第二款关于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删除该款规定后,对于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二是调整罚金刑,由“并处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修改为“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与逃税罪等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保持一致。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行为主体

构成抗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纳税和缴税义务人,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二)行为对象

本罪侵害的行为对象较为复杂,抗税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因为抗税中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必然同时侵犯了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三)行为内容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1.暴力

本罪的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

2.威胁

使用威胁方法,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恐吓,使税务人员的精神处于恐惧状态,令其不敢或者难以正常履行税收职责。暴力、威胁是手段行为,拒绝缴纳税款是目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的规定处罚。

(四)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行为人对暴力、威胁造成的结果,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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