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的争议

情况是这样的,因为本公司急需招人,于6月20日招聘一名员工,由于时间紧急,6月20日就上班了,当天人事将劳动合同给了员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员工说需要看一下合同,因为公司急用人,员工也同意先做。但是该员工一拖再拖,一直未上缴劳动合同,直到8月5日才把签字的合同给人事部。
按照劳动法必须在1个月内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上我方是6月20日的日期,但员工写的是8月5日,这个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该如何认定?我司是否要赔偿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不用赔偿双倍工资。因为你方已经在6月20日将合同给劳动者了,表明你方同意并签了合同。至于劳动者何时签字,不会影响你单位。你单位不存在违法情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04
不用赔偿一个月双倍工资的,你那个是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签的,你公司已经在6月20号把你签好的合同书给对方,不然别的劳动者都能靠这样子骗公司双倍工资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9-03
这个应该不需要,因为员工于8月5日已签了合同,表示他认可了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
第3个回答  2011-09-03
你们公司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的日期为6月20日。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布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但第一个月是不罚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