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依法亨有受教育权,包括接受教育的什么机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5
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长期以来,理论上对公民受教育权存在诸多争议,认识不够深入,没有将公民受教育权提升到应有高度;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侧重于民主法治,忽视了民生法治的重要性,对受教育权的地位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问题重重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生之结症,正确认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便成为了刻不容缓的民生大事、法治焦点。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内容、特点;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通过研究未成年人对受教育权的理解、认知与运用来进一步阐述我国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放大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对我国在现今以及将来在受教育权的落实与保护上应采取的一些措施做相关概述。

受教育权既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文件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权利,也是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然而,在实践生活中,受教育权还远远没有实现。

在我国,毫无疑问,受教育权是人人享有的社会基本权利。然而,什么是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权力还是义务,抑或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受教育权是不是人权?它是自由权还是社会权?作为具有“母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衍生的子权利包括哪些?其效力如何?受教育权如何得到保障和救济?这些问题在各国国内以及国际社会一直存在着严重分歧和激烈论争。因此,怎样正确认识受教育权的性质,并予以适当定位,以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并且促进受教育权的健康发展是法学界、人权学界和教育学界肩负的共同使命。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护也面领着新的挑战。

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理论思考

受教育权是一个在国际人权领域和国内宪法界都颇为关注的话题。在国际人权领域,受教育权的实现被视为国家的义务。但就一国国内教育体制而言,受教育权的实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受教育权之由来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该享有的普遍人权观并非一蹴而就,而是自中世纪后期开始历经一系列伟大思想解放运动的结果。其中最主要的是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近代启蒙运动。亚里士多德是历史史上第一个主张要对教育进行立法的思想家。在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希伯来人的法典中都可以找到与教育相关的内容,例如古希伯来人的《法典大全》将“教子学习法典、教子娶妻生子、教予养成职业技能”规定为父亲的三项重任。斯巴达的法律规定,没有受过法定教育的人不能成为公民集团的成员,也不能获得国家分配的份地。但在近代西方国家出现之前,欧洲的教育主要是由父母和教会来承担的,有关教育的法规也主要由教会来制定,如1179年教皇召集的第三次拉特兰主教会议就做出决定,每个主教堂都应配备一名专职教师,免费为穷学生上课。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开始通过制定教育法令,来规范儿童、父母、教会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所有者在教育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德国魏玛邦1691年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必须送6—12岁的儿童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1763年腓特烈二世所颁布的法令规定“5一12岁的儿童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否则对其家长实行经济惩罚。”

中世纪后期,随着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国家与教会争夺教育权的激烈斗争的推动,爆发了伟大的文艺复兴运动,形成了人文主义世界观,从而在教育思想领域引起了革命性的变革,产生了人文主义教育观。肯定世俗生活,对儿童的身心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提倡把学校办成“快乐之家”;提倡理性、追求知识;反对教会对教育的垄断,主张建立世俗教育。

  宗教改革使人文主义教育观得以真正的世俗化。宗教改革与人文主义思潮彼此交融,宗教改革者也被称为“宗教人文主义”者。这种宗教人文主义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然之人、智能之人和身心和谐发展之人,天生具有博学、德行、虔信的种子,都有接受教育的可能性,都可以并且有权利直接与上帝直接联系。因此,人人都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

中世纪后期随着促进欧洲解题的社会力量的壮大,以及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的复兴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取代了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并因此而产生了天赋人权学说。近代启蒙思想家从天赋人权角度论证:人人应该享有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其中包括受教育的权利。

从罗马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到近代启蒙思想运动,受教育作为一种普遍人权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进而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口号,特别是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提出了“人人都有受教育权利”的口号。为了保障这些权利,革命胜利后的资产阶级通过相应的立法,建立公共教育制度,使受教育权从应有人权转变为法定人权。

(二)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概念辨析

1、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内涵

何谓受教育权?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和总结可以给出不同的答案。如有学者从接受教育的途径和方式出发来界定受教育权,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如:受教育权就是指“公民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品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创建的种类学校、教育机构等学习文化各方面知识,以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的权利”; “受教育权,指公民有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其他业务水平的权利”。 还有学者从受教育权的内容的角度来界定受教育权,如:“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另外还有学者围绕着受教育权的性质来认识受教育权,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自由,即“受教育权问题无非是判断是否所有人都有权接受其原意接受的教育,而这种权利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真正的问题在于确认是否所有人都有权自由选择他所喜欢的教师,而在这方面不受立法者的限制。” 最后,还有学者作出了比较全面的界定,即“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获得受教育机会并进入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学习,以促进自身个性全面自由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

2、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点

(1)受教育权是公民权。作为公民权的受教育权,其权利主体扩展到所有人的所有时空领域,而不再局限于学校教育的狭小天地。在知识经济时代的学习社会化中,受教育权带有全民教育和终身教育的意味。美国宪法之父杰弗逊曾指出,教育有助于改进人类的道德品质,促进人类生活的改善和人类的幸福,甚至有助于使弱国变强。受教育权利是自由社会中公民的自然权利之一,所有自由公民的孩子都应当有机会享受公共费用的教育。此外,受教育权的享有与行使也是个人尊严的前提。教育因其传授必需的技能知识、培养逻辑思维和理性分析能力,而成为个人尊严和自尊的基础。 在那些尊重知识的社会,被剥夺受教育机会的人将无尊严可言。

(2)受教育权是社会权。社会权是相对于自由权而言的。公民自由权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摆脱国家权力的干涉,而公民社会权要求国家权力积极介入私人自由领域以促使个人的健康成长。可以说,自由权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不信任,而社会权则体现了公民对国家的依赖。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无法脱离了国家的积极扶持而运行,相反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存在和实现不仅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而且需要国家的立法保障和政府的政策的切实帮助。因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

(3)受教育权学习权。受教育权不只是受教育者被动接受受教育的权利,还是个人与生俱有的、选择教育进而完善和发展其人格的主动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权逐渐演变成人人具有的且是终生的学习权。把受教育权视为学习权,对保障受教育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辨析

我国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仅是宪法意义上的权利,还表现为其他意义上的权利,如行政法和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不同意义的受教育权其内涵是不一样的受教育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可能不一样,当然其保护的方式就应当不一样。

(1)宪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什么是宪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我国台湾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指“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请求国家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以享受获得知识、发展人格之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此规定来看,我国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但有学者提出,受教育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会出现理论困惑。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受教育一方面是权利,受教育者可以放弃;另一方面是义务,受教育者必须履行,从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我认为二者并不冲突,因为作为义务来说的受教育权是针对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而作为权利的受教育权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没有特别的限制。当公民宪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则应当启动宪法诉讼进行保护。在宪法诉讼中,审查机构主要是对公权力所体现的国家机关及团体组织进行合宪性审查,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具体表现为审查立法机关的法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法律解释的含义等是否合宪法原则与精神。

(2)行政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行政法意义上的受教育权是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法律关系包括公民与行政机关、公民与公立学校等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提供教育服务。 公民行政法意义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应当申诉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因受教育权受到侵害引起财产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第2个回答  2020-10-25
宪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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