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不合理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书面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以下材料:一、行政处罚书复印件;二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一式两份;三、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第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