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当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受到重大威胁时,是可以无限防卫的,也就是说可以行使任何形式的有效防卫,没有限制。面对屠刀伤及他人的防卫,实质上就是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学校门口,是公共场所,罪犯砍人肯定是持刀刃等致命的凶器,并且砍的是无自卫能力的孩子,可见罪犯是多么穷凶极恶,孩子的生命又处在多么危急之中,并且周围的其他人也有被伤及的危险,这时进行防卫,是需要一些勇气和正义感,即见义勇为精神的,危急时刻挽救生命终止犯罪是唯一迫切的目标,行为人不可能有时间和空间去考虑怎么样防卫才过不过当的问题,所以行使无限防卫是必然和合理合法的。
孩子是花朵,是家庭的下一代,是祖国的未来。做为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有保护的义务,做为国家有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此法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其中学校保护“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及时救护”对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如何处置,做了规定。
假设某男58岁,因生意场上失利,出于报复,借着酒劲身上暗藏自家用的菜刀,利用小学生放学之机,逮住竞争对手年仅8岁的幼儿,拔出菜刀向幼儿砍去,这一刀砍在孩子左肩膀。因肩膀有双背书包带,鲜血渗出。去接外孙的6旬姥姥,哪抵挡住凶手,早被扒拉去一边。凶手继续挥刀向孩子砍去,这时有一位接孩子年近7旬的老者武艺高强,徒手与凶手搏斗。凶手恼羞成怒,转而向老者砍去,把老者左胳膊砍伤,老者强忍疼痛,奋力夺刀,终于把刀夺到手。凶手张开双手向老者扑来,企图掐老者咽喉将其掐死。老者用最后一点力气,向凶手砍去,砍到凶手脖子主动脉,凶手失血过多当场而死,这位老者也因精疲力尽,瘫在地上。
这是第一种情况,我认为老者见义勇为不属于防卫过当。因为《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这位老者也是为了孩子免遭更重的伤害,保护孩子的正义行动。弘扬正气,老者应该得到奖励。
第二种情况,凶手的菜刀将老者左胳膊砍伤,老者忍痛夺刀夺到手。凶手仍然反扑,老者将凶手砍死。我认为凶手己无凶器,老者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种情况,凶手将小孩砍伤,被老者的气势所吓倒,丢下菜刀欲逃,老者捡起菜刀将凶手砍死。我认为老者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属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以往的案件,事实证明现实和法律是两码事,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分寸和尺度把握不同,那结果也就不一样,防卫过当的空间很大,很难掌握,防为过小被害人容易受到伤害,防卫过大嫌疑人容易受到伤害,甚至致死,这两种结果在以往的案件中,受害人都是变成行凶者。
所以,见义勇为者很难做,就当下法律也很难公平判决,一切都是法官的意愿而为之,所以,要想见义勇为,必须要三思而后行,这是教训,也是经验。我本不是现实之人,但社会教会了我怎么去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