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

如题所述

四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士官,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有的军衔等级,指志愿兵役制士兵。四级士官,是士官军衔中的一个级别。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官军衔设置为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四级士官为中级士官的最高级别。
需要注意的是,转业和安置也是有区别的;
符合转业的条件是:
(一)服现役满十年的;
(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或者三等伤残的;
(四)服现役不满十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且本人自愿转业的。
符合安置条件的是:
(一)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服现役满三十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经驻军医院诊断并经军级以上卫生部门确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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