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处理包括哪些方式

如题所述

组织处理方式:

1、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

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党组织或有关任免机关、单位,认为被审查调查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不适宜继续任职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时,可建议或作出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2、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即调整现工作岗位或调离现工作单位。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现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既可以作为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临时措施,也可以作为对查实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3、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4、责令辞职

责令辞职,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5、免职

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免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其中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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