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买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出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实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开发商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责任。房屋在保修期内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保修单位维修后影响房屋使用功能,或者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买受人造成损失,开发商应根据工程质量保证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实。核实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