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宁波医保待遇报销最新政策
调整部分医疗保险待遇
(一)调整部分住院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三级甲等医院的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从15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调整成年居民转诊住院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参加
城乡居民医保的成年居民,经签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乡镇卫生院)转诊,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4万元(含)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4万元以上至支付限额(含)以下部分,医保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5%。
(三)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医保待遇
2022年3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老工人在门诊、住院及
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职工待遇的基础上再减半计算,减半金额由
统筹基金支付。
(四)调整全市
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支付政策
为切实做好
疫情防控保障工作,2022年1月1日起,对《宁波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筛查诊疗相关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20〕88号)第一条第(一)至(五)项中的相关医疗费用,不再区分是否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78%比例支付,财政按22%比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