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到社区市村里有权利收回土地吗

我姐姐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获得了土地成包权,后来在2002年考入大学,毕业户口迁出,迁到社区市,村里以户口不在为理由将土地强行收回,请问这样合法吗,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不是有规定吗,全家迁入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村里才有权收回土地吗,可我姐姐只是一人将户口迁出呀,家里其他人户口还在,村里这样做是不是违背法律了呢

  村里这样做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一、由于我国当前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对家庭户中单个人转为城镇户口如何处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
  二、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你家庭其他人农业人口还存在,应继续履行未到期土地承包合同。
  三、参考法条: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综上,村委会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强行收回,建议你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依法维权: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县乡都有设立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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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1
第二轮土地承包一定30年不变,中途强行收回严重违反政策规定和合同法,侵犯了你家的合法权益,可与村委会协商,或请乡镇政府出面协调。如无结果,可请人民法院裁决。追问

您的意思是我姐姐的户口迁落到天津,村委会也不该收是吗

追答

是的,这是中央文件规定的。我家属93年迁出为居民,在地级市,84年有分田地山,20年承包期不变,200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30年我家属没正式工作,所以又照样承包30年,村民待遇不变。但是有极少数的村地方有土规定,比较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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