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区别

您好!今天我去职介咨询,职介的工作人员强调,“辞职”的话,档案就会被单位打到街道,要想把档案调到职介,只能“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据劳动法第多少多少条解除劳动合同”,不知道您能否予以解答,非常感谢!
在问题中我忘了提,我是北京市朝阳区城镇户口。我在上次换工作时,档案就被原单位弄到了我户口所在街道,我还办了什么招工手续才提的档案,太麻烦了。所以,这次不想让档案回街道了,想转到职介。盼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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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1

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

1、运用主体不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运用主体可以是用辞职,自动离职(又称擅自离职)是指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行为。

2、适用原因的性质不同。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原因是双重性质的,既有惩罚性的,又有非惩罚性的。而辞职不具有惩罚性,自动离职往往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劳动法》实施之后劳动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行为。辞职报告是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自动解除也可以被动解除。这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自动离职的联系。

扩展资料:

辞职的流程:

1、辞职报告不可缺

纵然你有千百个辞职的理由,写一份正式而诚恳的辞职报告却是十分必要的。事实上,你的离职本就是老板应该反思的问题,所以他最想看到的就是你辞职的理由。

然而,你真的要告诉你的老板:在这里已经没有我的个人发展空间了;这间单位的前途值得怀疑;老板你常常拖欠我的薪水?真话往往具有极强的杀伤力,这不但让你的老板不开心,有时还会给你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你的新加盟公司对你进行外调的时候,你的旧老板会有很不好的评价传递给你的新单位。

为此,你完全可以更多的写一些个性化的理由:“我要去进修”、“单位离家太远,上下班不方便”、“最近家里有事,时间上有点冲突”等等。另外,无论这间公司多么的不堪,一定不要忘记感激他对你的培养以及同事给予的帮助,因为毕竟是单位给你提供了经验积累的机会。

2、站好最后一班岗

记住:在辞职报告尚未批准的这段时间内,你依然是这间单位的职工,你需要站好这最后一班岗。有许多人因为自己要走了,就开始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迟到早退,不认真做事。这样,都会给原单位留下不好的印象。因为这段敏感期你稍有不慎,可能会引起人议论你一贯懒散,不称职。

与此同时,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抱怨更不要炫耀。即使你内心很想一吐为快,出一出长期以来积压的怨气,但明智的做法是管住舌头,必须明白:人一走茶即凉。不论你如何能干,人缘多好,人们也不可能完全站在你的角度理解你。相反,这些话如传到当事人的耳朵里,反会引起对方的怨恨。

另外,你需要尽量清楚地交接自己手中正在使用的公物,不要拿走公司的任何资料。甚至连名片夹也不要带走,你只应拿走属于你的私人用品和你本人的名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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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03-26

许多劳动者不太清楚合同到期和辞职有什么区别,在这里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相应的情况。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员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般人指的辞职都是指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你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同意,只要你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合同到期是指你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了,只要单位不想再与你续签合同,你可以随时走人,并不需要履行辞职的手续。如果公司不想再续签,那么还需要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当然如果公司提出以不低于之前续签合同,而你不想再干,那么公司是不需要给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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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10-13

1、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2、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41条)。

3、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而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以及需要提前多长时间通知,各地掌握的尺度不尽一致,相对比较混乱。

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的原则,除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外,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计算。

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之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的,用人单位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区别就在于:
  1、是双方(被雇佣者和雇佣者)同意且主动地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2、是被雇佣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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