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辞职后的档案问题!!急!!!

我自己的情况如下:
在河北的一家国企工作,09年毕业于哈尔滨的大学,今年的一月份辞职,辞职后档案在自己手里,我想把档案放在哈尔滨,现在遇到的问题是:
1.在黑龙江省人才市场需要省直或市直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因为我没有接收单位,所以不能存,这里所说的“省直或市直单位”指的是哪些单位?
2.在哈尔滨人才服务局,因为改派期已过不能存放,现在我想把档案迁回大兴安岭需要怎么办理?
3.如果可能的话,我还是想把档案放在哈尔滨,除了以上的办法,还能怎么处理?
4.答案满意的话 追加100

什么国企啊,这么不靠谱,档案是不能放到个人手中的,正常来说是应该由你原单位的人事部门在你辞职后,将你的档案托管到当地的人才中心的…………
我还没见过自己的档案呢,不会好奇的把档案拆开来看了吧?呵呵,那就麻烦了……
说正题,省直、市直单位是指省一级或者市一级的事业单位,暂时不用想了吧……
像你这种情况,档案暂时是转不到黑龙江那边的,除非你能把户口先迁回去…………
然后就得说到,你现在的户口在哪里呢,你可以到你现在户口所在地的人才部门咨询一下,正常来说是可以托管到户籍所在地的人事部门的…………
只有把档案归到这些有资格接收保管的地方之后,你才能考虑下一步转移档案的问题,那就有各种途径了,包括户口的迁移或者你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其实档案这个东西跟户口的性质不一样,户口会涉及到你在一个城市的各项权益,但是档案不会,只要你的档案还在,并且是在正规的人事部门,那就可以随时并且全国范围内的流通,当然也有一定的先决条件……
暂时先说这么多吧,如果有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5
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在辞职后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公司以任何理由扣住员工档案不放是违法的,若给员工造成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促进就业,我国制定了《就业促进法》,同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亦有相关的规定。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会影响劳动者就业,使失业率增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者物品,否则应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行政罚款等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11-14
你的档案最后是怎么处理的啊,我也是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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