拣拾他人饭卡并消费,通过录像查到该人,并在该人所住宿舍楼贴出治安通告,(通告里限该人x日内归还他人财物)并通知宿舍管理人员要求每一个住宿学生都要看到,但3日后仍未主动上交,这算拒不归还吗?这属于什么行为?我查阅了关于类似信用卡冒用的问题,是属于信用卡诈骗,但这种饭卡冒用怎么定性?劳烦高人指点迷津,谢谢
如果在通告中注明规定时间内不主动上交的,将采取张贴录像截图的方式寻找该人。1在规定时间后,在宿舍公共区域张贴该人截图,是否妥当。
2.还有就是我个人认为如果拣到饭卡并且消费,主观上就是想将卡内的金额据为己有的行为。
3.还有就是消费银行卡属于盗窃,那饭卡是否属于盗窃呢?
4.如果没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后被我们查到,给予的纪律处分,是否妥当?
找不到他本人,怎么警告?贴通告的目的就是让此人主动上交,那截图是否能非公开的方式公布。
还有就是第一位老师,他不是捡了不归还,是把卡内金额消费了,通告到宿舍每一个人(包括他),如果不主动上交,算不算拒不归还呢?
捡拾他人饭卡并消费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违法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当得利人应将其所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不当受益人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它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合理现象。
所以,我国民法原则规定:只要有不当得利的事实存在,就必须予以纠正,不需要追问。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如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