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2年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08年单位改制买断工龄,我当时提出工伤赔偿,单位只是赔了一万元。

我于2002年在工作中发生工伤,2008年单位改制买断工龄,我当时提出工伤赔偿,单位只是赔了一万元。现在我通过查找资料发现单位对我的赔偿没有按照工伤赔偿标准执行,现在通过和单位协商,单位说可以再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但要按照2008年的标准计算,我要求按现在的2012年的标准计算,现在发生分歧,请问:到底要按照那年的标准计算?

其实公司按2008年标准支付已经可以的啦。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法律规定是按受伤前工资标准作为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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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25
一般工伤未达到伤残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
如果构成伤残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2008年算
第2个回答  2012-03-13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2012年)上年度(2011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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